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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2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1月3日粤府〔1995〕3号公布)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三次修改)
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四、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2014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204号公布,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修改)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粤府令第177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八条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粤府令第195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粤府令第287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五)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上述条款修改后,其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