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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小组,负责对全市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接受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考核检查程序;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三)考核检查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五)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办事结果、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服务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对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明显,群众评价满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积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得力,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良好:认真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在80—89分内。
(三)合格:自觉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基本能按要求公开本单位的信息,群众较满意。综合评分在60—79分内。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的要求不认真落实,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敷衍塞责,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检查评分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地、各部门及其领导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