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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及《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级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评议结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市监察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