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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
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