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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3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各地、各单位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转变观念,加强领导,提高执行力,切实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转变观念,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条例》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近期举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各地、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制订《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市将根据《条例》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条例》条款进行细化,以指导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尽快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韶府办[2008]134号)要求,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市政府信息中心于8月初将各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指南》和《目录》正式使用后,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2、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3、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
4、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5、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6、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五)建立平台,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地、各单位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行政机关重要职责。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按《条例》要求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具体督查办法,督促检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于2008年10月对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