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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韶关市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答:韶关市为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设置的六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之一,相关制度建设是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对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质效,促进韶关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因此要制定该办法。
二、既然是“综合”防治管理办法,那么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及究竟要做什么?
答:该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它的宗旨是在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指导下,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管控区域土壤环境风险、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
三、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责任应如何确定?
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调联动制度。相关部门根据两个联动管理细则联动履行各自职责。
在级别分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在部门分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不含林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城乡规划管理,负责污染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与用途管理,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污染地块流转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保障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财政政策和措施,配合申请上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循环经济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集中治污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林地土壤环境保护与管理政策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矿山(包括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渔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鉴于土壤污染防治职责涉及多个部门,该办法只是对各主管部门进行了初步的原则性分工,具体工作事项的分工和协作依据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进行。
四、该办法一大亮点是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具体是如何运行的?
答: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整合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共同建立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调查、监测、污染预防、评估、项目实施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跨部门共享。
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数据两级上传制度。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系统权限上传并定期更新相关数据。
五、土壤污染调查的种类较多,涉及的主体也较多,那么这些调查具体在什么时候适用,又各自有何意义?
答:该办法依法规定的土壤污染调查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的,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韶关市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二)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由韶关市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的结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的详细调查,作为建立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的依据。
(三)土壤污染状况个案调查,是针对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以上调查所得的数据都将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更新。除此之外,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可以对辖区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及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该办法中既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又有土壤环境监测,此二者有何区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具体如何实施?
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家底,而土壤环境监测则是一种日常性的对于土壤环境状况动态掌握,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优化整合各级各部门监测机构,提高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对农产品产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敏感区域以及土壤污染高风险区域的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布设县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七、既然该办法中已经确定了相关的职能分工,如何将土壤污染治理保护落到实处,具体的保护与预防措施有哪些?
答:该办法规定的保护和预防措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对产业布局与空间布局、未开发利用土地、农业源污染、工业源污染、矿业源污染、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单位、危险物质、建设项目、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以及城镇污水污泥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
在规划过程中,需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充分考虑包括土壤在内的环境承载力要素。在对未利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管理中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依法实行强制保护。对农业源污染的预防方面将会支持采取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并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等设施建设。对于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需要促进其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并对消纳场、简易填埋场等进行排查整治、维护管理。对于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的周边土壤定期监测,并督促不符合标准的相关单位予以改进。
在对重点行业企业单位进行监督预防中,将制定本市公开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会根据该名录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将其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并进行定期监测。对于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全生命周期的,相关主体需要在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除此以外管理办法中还规定相关单位需要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设备设施、建筑物等进行拆除等活动的方案需在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分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工业源污染进行预防中,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有权机关批准对其关停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情节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相关涉重企业改造。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将落实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对相关设施和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对矿业污染的预防,可分为对现有分散项目的整合、对向河流里排放五种重金属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对于历史遗留的尾矿库问题的全面治理监管。
在危险物质处理处置活动的监管活动中,采取环境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是预防相关主体在处置过程中造成的危险废物的泄露或者扩散,包括对受污染土壤的转运处理中防止二次污染及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的定期监测。
需要注意的是,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需要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如今污染治理中强调“谁污染谁治理”在本办法中对于风险管控、修复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答: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九、韶关市将如何保障该办法的实施、保障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的进行?
答:韶关市将根据该办法落实对于资金和人员的保障、土壤污染治理的市场化及激励机制,并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的能力建设,提高对突发土壤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及应急保障建设,并落实现场检查、从业机构监管等措施,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特定情形的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